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结婚登记;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 双方自愿结婚。
· 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现役军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线下办理: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
线上申请:通过“爱山东”APP或者山东省民政厅官网进行网上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进入“爱山东”APP、支付宝、微信小程序,首页搜索进入“婚姻登记服务”, | 选择“结婚登记预约” | 仔细阅读预约须知与结婚登记网上预约协议,确认符合相关条件后,点击“我要预约”进入预约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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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男女双方信息,就近选择登记机关、预约日期及时段。 | 提交预约后,还可以返回“婚姻登记服务”页面,点击“查询预约”了解预约审核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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