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海洋发展局
    • 主题分类:海洋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9-16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9-19
    • 发文字号:威海发字〔2022〕115号
    • 所属单位: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海洋发展局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2〕115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市海洋生物健康促进中心: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已经中共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海洋发展局党组第15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海洋发展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快速、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养殖健康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36种水生动物疫病(详见附录)及其他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病害的应急处理。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同时,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2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4.3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海洋发展局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科长兼任。

    2.1.1市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负责人

    成员:局办公室、政工科、渔业与渔政管理科、市场与质量监管科、科技与对外合作科、市海洋发展研究院、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市海洋生物健康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2.1.2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保障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定疫病控制技术方案、公布疫情预警信息,督促和检查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确认并制定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及时向市委、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向疫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3)组织开展疫情评估、恢复养殖场生产、统筹协调做好物资和资金的保障。

    2.1.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和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

    (2)负责疫情信息的上报、预警和评估,组织防控机构或诊疗机构进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援助的建议,加强部门间的通报与协作。

    (3)负责协调省级、市级工作经费、救助资金和防疫物资。

    (4)负责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安排应急值班,为应急队伍提供车辆、办公用房等后勤保障;牵头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疫病处置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2)政工科:负责组织建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3)渔业与渔政管理科: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渔业受灾情况并及时上报;提出灾后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落实;负责灾后水产苗种的调剂,争取各级补助资金并组织发放。

    (4)市场与质量监管科: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意见;负责疫情信息的上报、预警和评估,组织防控机构或诊疗机构进行现场诊断;负责加强部门间的通报与协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工作。

    (5)科技与对外合作科、市海洋发展研究院:负责制定上级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下达本级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病害防治技术方案;负责应急处置完成后的后续跟踪监测工作。

    (6)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监督做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市海洋生物健康促进中心:对全市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与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承担有关疫病防控、苗种产地检疫、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研究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海洋生物主要疫病发病机理和防控技术措施;开展水产用兽药的检测、研发及使用不良反映的研究工作;推广使用海水养殖用疫苗;开展辖区内海洋生物疫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海洋生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指导地方渔业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壮大渔业兽医队伍;推动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强化病死养殖海洋生物无害化处理,强化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指导企业加强疫病防控和产地检疫;组织培训相关企业和业务人员;对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3分级、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3.1分级

    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级。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定I级疫情等级,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定II、III、Ⅳ疫情等级。

    3.2监测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上级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下达本级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级疫病监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海洋生物健康促进中心县级分中心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和诊断以及病害测报点的“前哨”作用。各检测机构检测到一、二、三类疫病病原呈阳性时,应及时反馈委托检测部门,并按程序报渔业主管部门,由样品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处置。

    养殖、育苗单位如果发现养殖对象突发性、大量发病、死亡现象,应及时上报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取样送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诊断。

    3.3预警

    3.3.1预警信息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街道疫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逐级上报。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至市海洋发展局。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疫病进行初步诊断确认后上报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组织对上报疫病的初步诊断确认和信息汇总处理,报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3.3.2预警行动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全省水生动物疫情预警公告,对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及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公告作出相应反应;市领导小组公布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全省水生动物疫情预警公告,对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公告作出相应反应,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3预警解除

    水生动物疫情经处置后,由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认为各项疫情处置措施到位,方法得当,水生动物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近期再次暴发疫情的风险极小,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原预警单位发出解除预警的公告。

    3.4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部门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各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水生动物饲养、经营和产品生产、经营的部门,各类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部门。

    3.4.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渔业兽医人员,渔业官方兽医,各级水产病害测报人员,各类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的渔业兽医,养殖、经营水生动物和生产、经营水生动物产品的人员。

    3.4.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或已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防控机构或诊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及以上应急执行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Ⅰ级水生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通告。

    认定为Ⅱ级以上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报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市海洋发展局,并逐级上报。认定为Ⅲ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市海洋发展局,并逐级上报。认定为Ⅳ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48小时内报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市海洋发展局,并逐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4.4报告内容与方式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疫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疫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疫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水生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发病和死亡数量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保密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疫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疫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疫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5发布

    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水生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省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水生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


    4.1预案响应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预案和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I级疫情时,在农业农村部向全国通告疫情并启动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预案。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的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部门为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二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II级疫情时,省农业农村厅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级预案。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市海洋发展局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责任部门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领导小组。

    (3)三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III级疫情时,由市海洋发展局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市领导小组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部门为市领导小组。

    (4)四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Ⅳ级疫情时,疫发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县级应急指挥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Ⅳ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区市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部门为疫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门。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际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诊断

    由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7号,联系电话:0532-82688544)、省淡水渔业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联系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位里庄3号,联系电话:0531-87505242)、市海洋生物健康促进中心(联系地址:荣成市海湾南路1000号,联系电话:0631-7697571)负责。

    4.4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4.5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发病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环境按规定处置完毕后,由预警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同级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响应,并由原决定机构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同时继续加强后续跟踪监测工作。

    5.2疫情评估

    I、II级疫情评估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疫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疫情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疫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疫情的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环境影响;

    (2)疫情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设备的使用、疫情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疫情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等。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III、Ⅳ级疫情评估工作分别由市、县级应急指挥部门参照I、II级疫情评估工作执行。

    5.3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6.3物资保障

    实行防疫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应急车辆、掩埋工具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6.4技术保障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制订各类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制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技术工作(技术措施见附录)。

    6.5信息公开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水生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对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防范意识,引导公众科学防治,依法防治。


    7附则


    7.1地方预案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本预案,修改完善地方应急预案。

    7.2联系办法

    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2957013,0531-82352818(节假日、夜间)。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631-5232382。

    7.3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附录


    8.1疫情标准

    I级疫情标准:

    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II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III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设区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Ⅳ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县(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8.2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202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73号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同时废止。

    一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无。

    二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14种,鱼类病(11种):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22种,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牡蛎疱疹病毒病;两栖与爬行类病(3种):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8.3疫病处理

    发生一类水生动物疫病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法办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灭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每年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2-4次采样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直至连续3年出现阴性。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得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化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8.4疫病防控技术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