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向精致方向发展,市住建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9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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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司法局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5日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向精致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精致城市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致城市建设,是指以城市建设管理为基础,将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素进行合理调整和规划,推进具有威海特色、舒适便利、宜居宜业城市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原则】精致城市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规划保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和指标评价体系,将精致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精致城市建设的统一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精致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精致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公共服务部门】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优质公共服务,配合做好精致城市建设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城市居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精致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城市建设活动,对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原则】城市规划应当因地制宜,遵循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将环境容量和综合承载能力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产业发展等多种因素,有序协调山、海、城的空间关系,突出城市特色,保护传统风貌、街巷格局、特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推动城市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第十条【海绵城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技术指标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
第十二条【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列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建立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准建筑设计方案之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建筑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生活小区,应当将配套环卫、园林绿化、公共厕所、停车场所、市场、电子监控、公交场站、出租车停靠点、公共文化、市民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修订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事先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已出让地块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依据。
交通影响评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城市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建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示地块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 城市商业设施、网点门前的行车通道、停车区域,应当采用经济、耐用、生态材料铺装,禁止使用石板、水泥板等容易破损的材料。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 新建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对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露设施、设备采取隐蔽设计或者遮蔽美化措施。
第十九条【路缘石】广场、公园绿地道路、城乡绿道、非机动车道与周边绿地之间的过渡,不设路缘石。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与所护的地面齐平。
第二十条【地下综合管廊】在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污水管线外,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各类管线应当全部入廊。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安排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设施按照规划一次性集中改造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道路破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不得挖掘;确需临时挖掘的,应当经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因紧急维修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事先报告行政许可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道破挖掘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禁止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充电设施】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逐步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老城区补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以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充分利用现有公共空间、地下资源、闲置地块,与地下通道、人防设施、商业开发、老城区(街区)改造相结合,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晚间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非主干道两侧施划车辆夜间停放泊位,规定车辆可以停放的时间。
车辆夜间停放泊位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停车信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第二十九条【停车信息】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用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公安机关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停车管理】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车辆入口设立明显标志牌,公示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即时停车泊位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临时停靠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两侧施划明显标志,明确社会车辆禁止停靠和可以临时停靠区段。
第三十二条【立体绿化】鼓励和推行楼顶、屋面、阳台、房屋立面等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三条【空地绿化】 已出让但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实施环境绿化。
第三十四条【绿道网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市域绿道网络。绿道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城市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等相连通。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并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
绿道应当配套建设服务驿站。
本条例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供市民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
第三十五条【公共环境艺术品】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旅游码头、交通枢纽等交通场站;
(三)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时,应当告知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要求。
本条例所称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六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下列机构、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公共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城市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机构、场所。
第三十七条【景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做到统一协调、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刘公岛向陆一侧及其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对外开放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者或者运营者负责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和关闭。
第三十八条【街区改造】街区改造应当采用全要素、微改造的方式,避免大拆大建,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保留街区肌理和风貌。
特色街区改造应当体现街区的建筑、历史、文化和经营特色,满足群众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等消费需求。
第三十九条【老旧小区改造】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计划,对小区内破损欠缺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填补停车出行、园林绿化、文化娱乐、运动健身、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服务功能。
第四十条【山体修复】严格限制开矿采石活动。对因采石、修路被破坏的山体,应当采取修坡整形、矿坑回填等工程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十一条【河道治理】实施城市河道治理,应当采用生态工程措施,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恢复河道生态属性,保持河道自然岸线,严格限制渠化硬化河道。
第四十二条【外语标识】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机场、车站、码头、风景旅游区、博物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中、英、韩三国文字的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优先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市外事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信息外语标识译写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信息采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信息采集员采集的信息,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问题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派送所属辖区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四十六条【标准化管理】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管理规范,明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清雪防滑、垃圾处置、容貌秩序、农贸市场等方面的管理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安全管理】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八条【违章建设】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供暖等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经营秩序】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进屋进店进社区的原则,合理设置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早夜市】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早市、夜市、季节性农副产品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早市、夜市、季节性农副产品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范围进行经营,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门前三包】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负责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临街门店责任区的划分,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划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外立面】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
第五十三条【管线铺设】 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在敷设管线时应当将管线规整到管线综合沟内和建筑预留管内,不得架空布置。建筑物未预留管道的,应当采用开挖沟槽的方式铺设。
第五十四条【卫生和景观】采用通透式围墙的小区、建筑物,其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可视范围内清洁、卫生,及时修剪绿植,更换枯死的植物。
第五十五条【公园管理】除进行修复施工外,城市公园、广场禁止汽车、摩托车进入。
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进行甩鞭、骑车竞逐、大声喧哗等危及他人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置立柱式大型广告牌,严格限制楼顶广告招牌。
第五十七条【禁烟规定】 市、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和场所,并设置统一、醒目的标识。
第五十八条【垃圾分类】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时间、分类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投放。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点,收纳村(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大件垃圾处理专业设施,满足废弃床具、卫生洁具等大件垃圾的处理需求。
第六十条【垃圾清运】除环境卫生部门设置的公共垃圾容器外,禁止其他单位的自有垃圾容器沿街摆放。
宾馆、饭店、餐馆和单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符合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第六十一条【道路命名】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对城市道路及时进行命名,设置道路标志,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名称的稳定性,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更名的外,一般不进行更名。
第六十二条【停车场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配建的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其他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三条【交通秩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
第六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停车场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及时修补停车场内破损路面。
第六十五条 【停车泊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六十六条 【文明祭祀】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耕地、林地、公园、景区等公共露天场所、区域焚烧、抛撒冥纸、冥币等迷信殡葬用品。
第六十七条 【接送乘客】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接送乘客应当有序排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招揽乘客。
第六十八条【饲养宠物】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日常生活。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六十九条【配套设施】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十条【一刻钟服务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导则,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营造舒适方便、环境友好、设施充沛、活力多元的社区生活圈。
本条例所称一刻钟社区生活圈,指在15分钟步行可达范围内,配备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功能与公共活动空间,形成安全、友好、舒适、便捷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
第七十一条【公共交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双向六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可以分时段、分区域禁止社会车辆通行。
第七十二条【交通设施】 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专用道、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作为市政配套工程纳入道路主体工程投资建设及养护。
第七十三条【自行车和步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比例。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建设立体步行系统和步行街。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出行。
第七十四条【文化教育设施】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社区图书馆、文化活动室、城市书屋、社区学校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七十五条【社区医疗设施】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第七十六条【信息栏】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开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
第七十七条【宠物清洁品】城市公园、广场、海水浴场等室外公共休闲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在允许宠物进入的区域设置宠物粪便清洁箱,配备便纸、便袋等物品,免费向市民提供。
第七十八条【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按250-300米服务半径设置;
(二)商业区按200-250米服务半径设置;
(三)旅游景区(点)应600-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四)城市广场按200米服务半径设置;
(五)公园(公共绿地)按不大于2公顷设置1 座公厕;
(六)城市主干道按500米间距设置,其他道路按800-lOOO米间距设置;
(七)公交始末站、大型停车场(库)、加油(气)站等场所至少设置1座公厕;
(八)体育赛事、集会、庆典等临时活动,按每100 -150人设置1个厕位配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规划建设的公共厕所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九条【卫生管理】加油站、商场、宾馆、饭店内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开放的厕所,其管理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厕所干净整洁,没有异味。
第八十条【信息公开】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精致城市建设提供必要条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文化保护的信息应当采用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十一条【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志愿活动、市长信箱、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听取公众对精致城市建设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十二条【管理社会化】政府及其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市政园林养护、环境卫生作业、社区公共服务等转移给企业、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八十三条【监督公开】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挖掘道路后未按照规定时间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按照逾期天数每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成的停车专场挪作他用的;
(二)经营性停车场未设立明显标志或者公示相关停车信息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配建的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未向社会免费开放的;
(四)非法设置停车泊位的;
(五)擅自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六)不及时修补停车场内破损路面或者未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干净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出让但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环境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服务单位向违法建筑提供经营服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早市、夜市、季节性农副产品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的;
(二)擅自占用店外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保持门前干净整洁的;
(四)造成花草树木或者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物外立面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未及时修补或粉刷,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所有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线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透式围墙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保持可视范围内清洁卫生,或者未及时修剪绿植、更换枯死的植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摩托车违反规定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进行甩鞭、骑车竞逐、大声喧哗等危及他人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公安机关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的,由公安机关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露天场所、区域焚烧、抛撒冥纸、冥币等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大声喧哗招揽乘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违规情节严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对宠物予以扣押或者没收。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自有垃圾容器沿街摆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餐单位未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交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规划建设的公共厕所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开放的厕所未保持干净整洁,或者有严重异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0年 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威海视察,高屋建瓴地指出“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为推进新时代城市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全市上下牢记总书记嘱托,把“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作为总目标总方向总遵循。但随着精致城市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和不足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影响广大市民幸福指数的问题,缺乏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引导;二是有部分工作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或者规定的不细,相关工作推进困难;三是对精致城市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强化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同时,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在精致城市建设过程中探索实践所形成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固化。因此,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解决广大市民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向精致方向发展,根据2019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住建局负责《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条例》的起草工作。为了做好条例起草工作,组织赴厦门、江门、珠海等城市进行了专题考察,到部分区市进行了现场调研,召开了城市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交通、规划设计、文化旅游等专题座谈会,征求了部分部门单位意见,并会同市司法局多次研究论证,目前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思路
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城市规划建设的内容涵盖范围广,上位法较多,相关的规划建设标准也较为完善。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中,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体例设置上,按照设区市地方立法补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而是针对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突出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原则之一。精致城市建设的核心关键就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精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都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细致的调研,倾听广大市民心声,认真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停车难的问题、大件垃圾的问题、违章建设的问题,都进行了相关规定。
三是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的同时,结合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近年来的城市建设实践探索,把解决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在精致城市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设置了部分具有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特色的条款,如交通影响评价、垃圾管理、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设置、违章建设的管理、一刻钟服务圈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建设原则、规划保障、公众参与等。
第二章为规划建设,主要包括城市设计、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破挖、停车场建设、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街区改造、生态修复等。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标准化管理、违章建设管理、城市秩序管理、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四章为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一刻钟服务圈、公共交通、绿色出行、公共厕所、公众参与等。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司法局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网站公布了《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精致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通过邮箱、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认为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希望能够早日颁布实施。我们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有市民建议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标准、验收条件以及相关责任,对此我们增加一款,“前款所列机构场所没有无障碍设施或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配置”,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有市民建议增加室外公共休闲区域管理者维护宠物粪便清洁箱,补充便纸、便袋等物品责任的表述,我们认为规定“设置宠物粪便清洁箱,配备便纸、便袋等物品,免费向市民提供”已经包含相关内容。
有市民建议明确充电设施的设置比例以及维护责任,我们认为“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已经包含相关内容。
有市民建议对于烧纸等祭祀活动给出部分豁免日期,如中元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我们进行认真研究,综合考虑,从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以及树立文明风尚等角度,决定不予采纳。
市民提出的立体绿化政府带头、公共艺术品社区参与、户外广告奖励、社区表决宠物清洁品提供等内容,或是在相关规定中已有规定,或是政府自主决定的事项,或是属于居民自治的事项,本次立法中不作出规定。
在意见征集过程中,有市民提出了城市建设要打造超高层建筑景观和天际线以及小区改造偷工减料等的问题,不属于立法问题,我们将转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结合市民的修改意见,我们还对有关条文表述、条文顺序进行了部分调整修改。
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